4.8 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
4.8.1 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也应作为安全性鉴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检验和鉴定。Ⅰ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应符合表4.8.1的规定,Ⅱ、Ⅲ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应按Ⅰ类A级胶的标准采用。
4.8.2 结构胶工艺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结构胶初黏度和触变指数用的试样,其拌胶量应以250g为准。
2 当按黏度上升判定法检测受检胶的适用期时,宜以胶的初黏度测值为基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对一般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1.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2)对灌注型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2.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3 测定胶液垂流度(下垂度)的模具,其深度应为3mm,且干燥箱温度应调节到(25±2)℃。
4 当表4.8.1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5 当裂缝宽度3大于1.5mm时,宜改用裂缝注浆料修补裂缝。
6 结构胶工艺性能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