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28-2011 建标库

4.8  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要求

4.8.1  结构胶涉及工程安全的工艺性能,也应作为安全性鉴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检验和鉴定。Ⅰ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应符合表4.8.1的规定,Ⅱ、Ⅲ类胶的检验项目及其合格指标应按Ⅰ类A级胶的标准采用。

4.8.2  结构胶工艺性能检验的技术细节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结构胶初黏度和触变指数用的试样,其拌胶量应以250g为准。

     2  当按黏度上升判定法检测受检胶的适用期时,宜以胶的初黏度测值为基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对一般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1.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2)对灌注型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2.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3  测定胶液垂流度(下垂度)的模具,其深度应为3mm,且干燥箱温度应调节到(25±2)℃。

     4  当表4.8.1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5  当裂缝宽度3大于1.5mm时,宜改用裂缝注浆料修补裂缝。

     6  结构胶工艺性能各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