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凡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及制品,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通过安全性鉴定。
3.0.2 申请安全性鉴定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 基本试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用;
3 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3.0.3 加固材料或制品的安全性鉴定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鉴定的样本,应由独立鉴定机构从检验批中按一定规则抽取的样品构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特别制作的或专门挑选的样本,也不得使用委托单位自行抽样的样本。
2 每一性能项目所需的试样(或试件,以下同),应至少取自3个检验批次;每一批次应至少抽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5个;
2)当检验结果以标准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15个。
3.0.4 安全性鉴定的检验及检验结果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第3.0.3条规定抽取的试样,当需加工成试件时,应按所采用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加工,并进行检验前的状态调节;
2 安全性鉴定采用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检验应在规定的温湿度环境中进行;其程序与操作方法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 当个别数据的正常性受到怀疑时,应首先查找该数据异常的物理原因;若确实无法查明时,方允许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与处理》GB/T 4883进行判断和处理,不得随意取舍;
5 安全性鉴定的检验结果,应直接与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指标进行比较,并据以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在这过程中,不计其置信区间估计值对判定的有利影响。
3.0.5 根据安全性鉴定检验结果确定的材料性能标准值,应具有按规定置信水平确定的95%的强度保证率。
3.0.6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性能标准值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计算所取的置信水平(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置信水平取值有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
1)结构胶粘剂:γ应取为0.90;
2)碳纤维复合材:γ应取为0.99;
3)芳纶纤维复合材::γ应取为0.95;
4)玻璃纤维复合材:γ应取为0.90;
5)不锈钢丝:γ应取为0.95;
6)镀锌钢丝:γ应取为0.90;
7)混凝土:γ应取为0.75;
8)砂浆:γ应取为0.60。
2 对置信水平取值无经验可依的加固材料,应按试验结果的变异系数Cvs的置信上限Cvu值,由表3.0.6查得γ值。
3 变异系数置信上限Cvu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正态分布变差系数置信上限》GB/T 11791规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时取Cvu的置信水平为0.90。
3.0.7 经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结构加固材料或制品,应提出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所附的检验报告中,应具体说明检验所采用的取样规则、取样对象、取样方法和时间。检验报告中不得使用“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的措词,若存在此类措词,该报告无效。
3.0.8 工程加固材料或制品应用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资格保留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