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 建标库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GB5768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用程序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使用GB5768(所有部分)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以下程序:

        a)提出方将研究申请报备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告应说明特殊使用需求、新标志和(或)标线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等;同时承诺研究成果不受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b)  研究过程中与标委会保持必要的联系,使标委会能够了解研究的进展及情况。

        c)  研究完成后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形式报备标委会。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新标志标线产生的背景、研究过程及结论;并在研究报告报备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试验研究场地。

        d)  标委会组织对研究结果的评议,根据需要实地考察试验场地。

        e)  标委会根据评议结果,通知提出方是否可以在一定区域试用。

        f)  如果可以试用,标委会通知若干地区试用新标志和(或)标线,并请各试用方提供试用评价。

        g)标委会根据试用评价,决定新标志和(或)标线是否纳入条文修改,如果纳入修改,则进行标准条文修改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