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装储运系统建(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1.1 翻车机房结构型式及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框排架结构或轻钢门式刚架结构;
2 地下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筒形结构;
3 屋面结构的选型应按翻车机的安装方式确定;
4 排架与箱体(筒体)可自成结构体系,亦可在箱体(筒体)上端采取相应的结构支承排架,结构型式应结合岩土工程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受煤坑(槽)建筑、结构型式及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煤坑(槽)屋盖高度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或自卸车卸煤高度的要求;当设有螺旋卸煤机时,卸煤机提起后的最低高度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2 受煤坑(槽)的地上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框排架结构或轻钢门式刚架结构;地下部分宜采用带浅仓(漏斗)的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7.1.3 堆取料机储煤场的堆取料机基础,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素混凝土条形基础。
7.1.4 落煤筒储煤场的落煤筒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卸料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煤口沿落煤筒高度方向在直径两端应呈90°交错布置;
2 上下层卸料口的净距不宜小于筒体周长的1/2;
3 每一卸料口的圆心角不宜大于40°,且卸料口宽度不宜小于1.0m。
7.1.5 储煤场宜采用封闭结构。储煤场的顶盖及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材料;跨度较大时,宜采用拱架、网架或网壳。
7.1.6 煤仓的平面布置和结构选型,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和施工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7 煤仓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圆形群仓应采用仓壁和筒壁外圆相切的连接方式,平面布置宜采用矩形或三角形。直径大于或等于18m的圆形煤仓,宜采用独立布置的形式。
7.1.8 当圆形煤仓的直径小于或等于12m时,宜采用2m的倍数;大于12m时,宜采用3m的倍数。
7.1.9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圆形煤仓,其仓顶不宜布置大型振动设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其仓顶均不应布置大型振动设备。
7.1.10 跨越铁路专用线且列车限速5km/h的筒仓,其仓下洞口或柱子的内边缘距铁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m,其他尺寸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道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中“建限-2”的规定,且仓下应设躲避所。
7.1.11 煤仓的仓壁、筒壁及角锥形漏斗壁宜采用等厚截面,其厚度除按下列规定外,尚应按裂缝控制验算确定:
1 直径等于或小于15m的圆形煤仓仓壁厚度:
(7.1.11)
式中:dt——仓壁厚度(mm);
dn——圆形煤仓内径(mm)。
2 直径大于15m的圆形煤仓仓壁厚度应按抗裂计算确定;
3 矩形煤仓仓壁厚度可采用短边跨度的1/20~1/30;
4 角锥形漏斗壁厚度可采用短边跨度的1/20~1/30。
7.1.12 直径大于或等于24m的深仓仓壁,宜采用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1.13 输送机栈桥应根据工业场地地形、场地布置、地震烈度使用功能、跨度及高度等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地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或砌体结构,有抗震设防要求或有地下水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形结构。
7.1.14 输送机栈桥的支承结构不宜布置在煤场中,无法避开时,宜采用圆形截面,且应计入煤堆的侧压力;支承结构宜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防止推煤机碰撞的措施。
7.1.15 输送机栈桥、地道中垂直于输送机栈桥楼板斜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度时应设防滑条,坡度大于8度时应设踏步。
7.1.16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安装孔、通风孔。安装孔、通风孔和安全出口可合并设置。地道设计应采取通风、排水和防火措施。
7.1.17 受煤坑(槽)、地道长度超过30m时应设伸缩缝,当有可靠设计经验或进行温度计算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