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 平面!布置
?
,。
8.5.—1 :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内
】
:
8.5.2】。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2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
: 3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标《准表:8.7.2中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分隔单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
? 4 相】。邻分隔单元门窗【洞口之间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8.2条的—规,定
— 5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m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8—.5.3 每一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0m?2
— 与住宅建》筑毗邻建造》的一、二层商业【服务设?施当:。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
【
8.5.4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