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土钉抗拔基本试验
A.0.1 基本试验用土钉均应采用非工作钉。
A.0.2 每一典型土层中基本试验土钉数量不应少于3根。
A.0.3 基本试验土钉宜设置0.5m~1.0m的自由段,其他条件(施工工艺、设计及施工参数等)应与工作土钉相同。
A.0.4 可按本规范式(5.2.6-2)预估土钉极限抗拔力Tm。
A.0.5 选取土钉杆体材料时,应保证杆体设计抗拉力不小于1.25Tm。
A.0.6 试验应在注浆体无侧限抗压强度达到10MPa后进行。
A.0.7 加载装置(千斤顶、油泵等)、计量仪表(压力表、测力计、位移计等)等应在有效率定期内;千斤顶的额定负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2倍~2.0倍,计量仪表的量程应与之匹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0.4级,位移计精度不应低于0.01mm;试验装置应保证土钉与千斤顶同轴;反力装置(承压板或支座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位移计应远离千斤顶的反力点,避免受到影响。
A.0.8 荷载应逐级增加,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宜符合表A.0.8的规定。每级加荷结束后,下级加荷前及中间时刻宜各测读钉头位移1次。
表A.0.8 土钉抗拔基本试验加荷等级与观测时间
A.0.9 每级加荷观测时间内如钉头位移增量小于1.0mm,可施加下一级荷载,否则应延长观测时间15min;如增量仍大于1.0mm,应再次延长观测时间45min,并应分别在15min、30min、45mim、60min时测读钉头位移。
A.0.10 试验荷载超过Tm后,宜按每级增量0.1Tm继续加荷试验,直至破坏。
A.0.11 试验完成后,应按每级荷载及对应的钉头位移整理制表,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
A.0.12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可判定土钉破坏并终止试验:
1 后一级荷载产生的位移量超过前一级(第一、二级除外)荷载产生的位移量的3倍。
2 钉头位移不稳定(延长观测时间45min内位移增量大于2.0mm)。
3 土钉杆体断裂。
4 土钉被拔出。
A.0.13 单钉极限抗拔力应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
A.0.14 每组试验值极差不大于30%时,应取最小值作为极限抗拔力标准值;极差大于30%时,应增加试验数量,并应按95%保证概率计算极限抗拔力标准值。
A.0.15 根据土钉极限抗拔力标准值反算土钉与土体的粘结强度标准值q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