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 料
4.1 混凝土原材料
4.1.1 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级错批。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安全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予见证抽样复验;其质量应符合新修订的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等的要求。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组成成分,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2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使用时,其产品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速凝剂》JC 472、《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混凝土防冻剂》JC 475等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批量也应符合现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若外加剂中含有氯化物,同样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也应严格控制。本章中凡涉及原材料进场复验抽样数量的问题,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按本规范附录D规定的原则执行。
另外,应指出的是,在上部结构加固工程中之所以不得使用膨胀剂,是因为在养护新浇混凝土全过程中,很难保证其加固部位始终保有充足的水分,从而导致膨胀剂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另外不少工程的施工经验也表明,只有在建筑物基础和地下室等部位,膨胀剂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其最主要原因,便是在养护过程中能够保有水分,而这在上部结构中是很难做到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3 随着预拌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和高强混凝土大量进入建设工程市场,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25:90(已废止)关于“加固用的混凝土中不应掺入粉煤灰”的规定经常受到质询,纷纷要求本规范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解决。为此,编制组对制订该规范第2.2.7条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从中了解到主要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工程上所使用的粉煤灰,其质量较差,烧失量过大,致使掺有粉煤灰的混凝土,其收缩率可能达到影响与原构件混凝土协同工作的程度,因此作出了禁止使用的规定。此次编制本规范,对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如何掺加粉煤灰作了专题的分析研究,其结论表明:只要使用Ⅰ级灰,且限制其烧失量在3%~5%范围内,便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但3%在当前生产条件下很难达到,而本规范作为通用的国家标准,其所要求的主要是保证加固材料的质量能达到可接受的最低安全水准,因此,取5%作为控制指标。
4.1.4 根据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特点,除了明确要求普通混凝土用的砂和石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要求外,还结合被加固结构构造条件的限制和浇筑方法的不同,对砂的细度和石子的最大粒径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仍需同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对粗骨料质量的有关规定。
4.1.5 考虑到今后建筑工程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自来水或天然洁净水外,还需要采用其他水源,因此,规定了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有不少工程事故表明,由于施工单位不重视水质的检验,随意使用水质不明的水源,致使新浇的混凝土在工程完工不久便出现难以弥补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