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混凝土及砌体裂缝修补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构件中裂缝修补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
注:对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的裂缝,以及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当需按本章的规定进行修补时,应先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消除裂缝产生的根源。
18.1.2 裂缝修补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裂缝复查;
2 制订修补技术方案;
3 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
4 界面处理及原构件含水率控制;
5 裂缝修补施工;
6 修补质量检验。
18.1.3 修补裂缝现场的气温,应符合裂缝修补材料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无具体规定,不应低于15℃;修补过程不得遭受日晒雨淋,并严禁在风沙和雨雪天气条件下进行露天修补施工。
对现场环境的湿度要求,也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