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负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
15.1.2 卸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的施工,可在卸荷并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后按新建钢结构的施工程序进行。
15.1.3 负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算施工荷载,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与控制措施;
2 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
3 加工、制作新增的部件和连接件;同时制订施工工艺和技术条件;
4 界面处理;
5 安装、接合新部件;
6 施工质量检验;
7 重做涂装工程。
15.1.4 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进入焊接工序时,其施工现场的气温要求应按本规范第16.1.3条的规定执行。
雨雪天气条件下禁止露天焊接。在4级以上风力焊接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15.1.5 负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应要求由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其焊接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位置施焊的焊接合格证、且经过现场考核合格的焊工施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