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外粘钢板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外粘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过程控制及施工质量检验。
11.1.2 外粘钢板加固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本规范第3.0.4条及第3.0.5条);
2 加工钢板、箍板、压条及预钻孔;
3 界面处理;
4 粘贴钢板施工(或注胶施工);
5 固定、加压、养护;
6 施工质量检验;
7 防护面层施工。
11.1.3 当采用压力注胶法粘钢时,应采用锚栓固定钢板,固定时,应加设钢垫片,使钢板与原构件表面之间留有约2mm的畅通缝隙,以备压注胶液;然后按本规范第9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
11.1.4 固定钢板的锚栓,应采用化学锚栓,不得采用膨胀锚栓。锚栓直径不应大于M10;锚栓埋深可取为60mm;锚栓边距和间距应分别不小于60mm和250mm。锚栓仅用于施工过程中固定钢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考虑锚栓参与胶层的受力。
11.1.5 外粘钢板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未作具体规定,应按不低于15℃进行控制。
2 作业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
11.1.6 加固用钢板的加工(包括切割、展平、矫正、制孔和边缘加工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