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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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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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剔除被?置换的?混凝:土时应在到达缺陷边!缘后再向边缘外【延伸清?除,一段:不小于50mm【。的长度;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应从《缺陷:中心向四《周扩展逐《步进行?清除其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钢筋及无】需,置换的混凝土;若钢!筋或混?凝土受?。到损:。伤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和混凝土外观【质量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
6.3.】2, 新旧混凝—。土粘合面《的,界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及本规!范第:5.:2节的要求但不凿成!沟槽若用《。高压水射流打—毛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打磨成垂直于轴线!方向的均匀纹路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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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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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当对原】构件混凝土粘合【面涂刷结构界面【。胶(:剂):时其涂刷《质量应均匀无漏【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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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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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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