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6.3【 ,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 , : (Ⅰ)  主】控项:目, — :6,.3.1  —。剔除被?置换的?混凝:土时应在到达缺陷边!缘后再向边缘外【延伸清?除,一段:不小于50mm【。的长度;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应从《缺陷:中心向四《周扩展逐《步进行?清除其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钢筋及无】需,置换的混凝土;若钢!筋或混?凝土受?。到损:。伤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和混凝土外观【质量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 6.3.】2,  新旧混凝—。土粘合面《的,界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及本规!范第:5.:2节的要求但不凿成!沟槽若用《。高压水射流打—毛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打磨成垂直于轴线!方向的均匀纹路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验—方法观察《。 — (Ⅱ)》  一般项》目, 《 , , 6.《3.3  当对原】构件混凝土粘合【面涂刷结构界面【。胶(:剂):时其涂刷《质量应均匀无漏【刷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