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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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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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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剔除被置!换的混凝土时应【在到达缺陷边—缘后再向《边缘外?延伸清除《一段不小于50mm!的长:度;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应从缺陷中心向【。四周扩展逐》步进行清除其—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钢筋及—无需置换的》混凝土?;若钢筋或混凝土受!到损伤?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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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和混》凝土外观质量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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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新旧混凝土!粘合面的界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及?本规范第5.—2,节的要求但不凿【成沟槽若用》高压水射《流打毛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打磨成垂】直于轴线方向的均匀!纹路
《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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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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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 一般项目
!
6.3【.3 当对原构件!混凝土粘合面涂【。刷结构界《面胶(?剂)时其涂》。刷质量应均》匀无漏刷《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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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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