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聚合物砂浆原材料
(Ⅰ) 主控项目
4.7.1 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与钢粘结的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7.2 当采用镀锌钢丝绳(或钢绞线)作为聚合物砂浆外加层的配筋时,除应将保护层厚度增大10mm并涂刷防碳化涂料外,尚应在聚合物砂浆中掺入阻锈剂,但不得掺入以亚硝酸盐等为主成分的阻锈剂或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证书中应有该产品不含有害成分的保证;同时还应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7.3 聚合物砂浆的用砂,应采用粒径不大于2.5mm的石英砂配制的细度模数不小于2.5的中砂。其使用的技术条件,应按设计强度等级经试配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试配试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配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