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纤维材料
(Ⅰ) 主控项目
4.5.1 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 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 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的要求进行补检。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注:1 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3354测定,但其复验的试件数量不得少于15个,且应计算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供确定其强度标准值使用;
2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 9914.3进行检测;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试验方法》GB/T 3366进行检测;
3 碳纤维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判定。
4.5.2 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严禁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替代。
4.5.3 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应连续、排列均匀;织物尚不得有皱褶、断丝、结扣等严重缺陷;板材尚不得有表面划痕、异物夹杂、层间裂纹和气泡等严重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用放大镜检查。
4.5.4 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检测结果,其允许偏差为±3%;板材纤维体积含量的检测结果,其允许偏差为。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抽取6个试样。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进场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5.5 碳纤维织物的缺纬、脱纬,每100m长度不得多于3处;碳纤维织物的断经(包括单根和双根),每100m长度不得多于2处。
玻璃纤维织物的疵点数,应不超过现行行业标准《无碱玻璃纤维布》JC/T 170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若此报告缺失,应进行补检。
4.5.6 纤维织物和纤维预成型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 纤维材料尺寸偏差允许值
检查数量:每批6个试样。
检验方法:长度采用精度为1mm钢尺测量;宽度采用精度为0.5mm的钢尺测量;厚度采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