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7.5.1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可按城镇大区域建立,也可按居民小区、校园、医院、工厂、矿山、民用机场、车站、码头等独立区域建立,必要时还可按管线的专业功能类别如供油、燃气、热力等分别建立。
7.5.2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地下管线图数据库的建库、数据库管理和数据交换。
2 管线数据和属性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 管线数据的检查、更新和维护。
4 管线系统的检索查询、统计分析、量算定位和三维观察。
5 用户权限的控制。
6 网络系统的安全监测与安全维护。
7 数据、图表和图形的输出。
8 系统的扩展功能。
7.5.3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地下管线图库和地下管线空间信息数据库。
2 地下管线属性信息数据库。
3 数据库管理子系统。
4 管线信息分析处理子系统。
5 扩展功能管理子系统。
7.5.4 地下管线信息的要素标识码,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编码结构规则》GB/T 14395的规定执行;地下管线信息的分类编码,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J271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可根据其编码规则扩展和补充。
7.5.5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立后,应根据管线的变化情况和用户要求进行定期维护、更新。
7.5.6 当需要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时,必须进行相关数据备份,并确保在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