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地下管线调查
7.2.1 地下管线调查,可采用对明显管线点的实地调查、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疑难点位开挖等方法确定管线的测量点位。对需要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项目,还应对管线的属性做进一步的调查。
7.2.2 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S和埋深较差△H,应分别满足(7.2.2-1)、(7.2.2-2)式的要求。
式中 h——管线埋深(cm),当h<100cm时,按100cm计。
7.2.3 管线点,宜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变材点、出(入)地口、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10~30cm;隐蔽管线点,应明显标识。
7.2.4 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也可依管线疏密程度、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7.2.4确定。
表7.2.4 地下管线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
注:1 *为调查或探查项目。
2 管道材质主要包括:钢、铸铁、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石棉水泥、陶土、PVC塑料等。沟道材质主要包括:砖石、管块等。
7.2.5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6 对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
2 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
3 对于探查有困难或无法核实的疑难管线点,应进行开挖验证。
4 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和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5%,并分别按(7.2.6-1)、(7.2.6-2)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mH和埋深中误差mV,其数值不应超过本规范7.2.2条限差的1/2。
式中 △S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间的平面位置偏差(cm);
△H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cm);
n——复查点数。
2)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个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7.2.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