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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铁路、公路》测量: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用GP【S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按本【规范:第3.2节、3.】3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4.【2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 , 6.》。2.2 《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GPS—控制点 —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 ? 表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 ,     —注表中n为测站【数 —     3  】分段增设GP—S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3.2—节的规定执行— ?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 ,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km) 【   》  2  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30mm(L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km!) : 》    2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GP》S-RTK法进行 !  — ,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1测:回,副交点2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6,.2.4-》1,的规定 《 ? 表6.2.【4-1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差 》 — :     4 !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G》PS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中线联测闭合差的】限差 ? 【 ?  :   注n为测站】数;计算相》对闭合差时长—。度采:。用初、?定测闭合环长度【 ? 6.2.5 !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    【 2 ?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5】0m平?曲线部分宜为20】m当铁路《曲线半径大于800!m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或【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3—0m:、,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5m? :  》   3 》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6.2—.5-1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6.2.5-2【。的规:定 表】6.2.5-1 】 直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限差 — 《   !。  注S为转点桩至!。。中线桩?的距离(m)— 》 表6?.2.5-》2  ?曲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闭合—差限差 》。 《 《     4 】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  》   ?5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5》0mm(L为附合路!线长度单位》为km?) : : 6.2.6 !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 ?。 表?6.2.6  横】断面测?量的限差 — 】   《  注1 》l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水平距离(》m,。)   !      2 】h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高差【(,m)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符》合表6.2.7的限!差规定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 :表6.2.7  】中线桩复《。测与原测成果较差】的限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