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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铁路、】公路测量 》 , ,。 , : ,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用G:。PS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按—本规范第3.2【节、:3.3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4.2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GPS控制点 】 :    》 2: ,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 表》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 :    《 注表中n为—测站数 》     3!。  分段《增设GPS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3】。.2节的规定执【行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 , ?   ?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km) ! :    《 2  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 《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30mm(L!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km?)  】  : 2 ?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GPS】-RTK法进—行 : 》 ,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1测回】副交点?2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6—.2.4-1—的规定 【 表6《.2.4-1 【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差 — 】  ?   4 》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GPS—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 , 表6.2.【4-2  》中线联测闭合差【的限:差 !    【 注n为测站数;】计算相对闭合差时长!度采用初、定—。测闭合环长度— ? , 6.2.5 】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 》   ? 2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50m》平曲线?部分宜为20m当】铁路曲线《半径大于8》00:m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或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3》0m、?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5m 》     3 !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6.?2.5-1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6.2.5-2【的规定?。 : 表6.【2.5-《1 :。 直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限差 !   】  注S为转点桩至!。中线桩的距离(m】) ? 表6.2.!5-2  曲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闭合:差限:差 !   —。  :4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  5 《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50mm(—L,为附:合路线长度单位为】km:) ? 《6.2.6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表6】.2.6  —。横断面测量的限差 !。。 ? —   《  注1《 l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水平距离(m)】 ?  《    《   2 h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高!差(m) !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符】合,表6.2.》7的限差规定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 表6【.2.7  中线】桩复测与《原测:成果较差的限—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