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6-2007 建标库

6.2  铁路、公路测量

6.2.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用GPS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按本规范第3.2节、3.3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4.2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GPS控制点。

    2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表中n为测站数。

    3  分段增设GPS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3.2节的规定执行。

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L为水准路线长度(km)。

    2  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6.2.4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30mm(L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km)。

    2  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极坐标法、拨角法、支距法或GPS-RTK法进行。

    3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1测回,副交点2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差

    4  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外控点或GPS点联测。联测间隔宜为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10km。线路联测闭合差不应大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中线联测闭合差的限差

    注:n为测站数;计算相对闭合差时,长度采用初、定测闭合环长度。

6.2.5  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适当加桩。

    2  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50m,平曲线部分宜为20m。当铁路曲线半径大于800m且地势平坦时,其中线桩间距可为40m。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60m或缓和曲线长度为30~50m时,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30m、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均不应大于5m。

    3  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6.2.5-1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6.2.5-2的规定。

表6.2.5-1  直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限差

    注:S为转点桩至中线桩的距离(m)。

表6.2.5-2  曲线段中线桩位测量闭合差限差

    4  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5  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其闭合差不应超过50mm(L为附合路线长度,单位为km)。

6.2.6  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表6.2.6  横断面测量的限差

    注:1l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水平距离(m)。

        2h为测点至线路中线桩的高差(m)。

6.2.7  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复测成果与原测成果的较差符合表6.2.7的限差规定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表6.2.7  中线桩复测与原测成果较差的限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