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6-2007 建标库

6  线路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通用性测绘工作。

6.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分别按本规范第3.1.4条和4.1.3条中的规定选用。

6.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GPS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6.1.6选用。

表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

    注:1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2  当架空送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1:1000或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3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1:200或1:500。

6.1.7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8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6.1.9  所有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桩。

6.1.10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