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线路测量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通用性测绘工作。
6.1.2 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分别按本规范第3.1.4条和4.1.3条中的规定选用。
6.1.3 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GPS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6.1.4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布设。
6.1.5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6.1.6选用。
表6.1.6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
注:1 1:200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1:500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2 当架空送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1:1000或1;2000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3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1:200或1:500。
6.1.7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6.1.8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6.1.9 所有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桩。
6.1.10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