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水准测量
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足的0.7倍。
2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
3 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
4.2.2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DS1型不应超过15″;DS3型不应超过20″。
2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2″,三等不应超过0.5″。
3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4.2.3 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4.1.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路线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2 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3 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置指示桩。
4.2.4 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2 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3 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4.2.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4.2.6 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立木桩。
2 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200m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3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跨河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一测回的观测顺序:先读近尺,再读远尺;仪器搬至对岸后,不动焦距先读远尺,再读近尺。
2 当采用双向观测时,两条跨河视线长度宜相等,两岸岸上长度宜相等,并大于10m;当采用单向观测时,可分别在上午、下午各完成半数工作量。
4 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不应超过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4.2.7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4.2.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4.2.1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式中 M△——高差偶然中误差(mm);
△——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L——测段长度(km);
n——测段数。
2 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4.2.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本章表4.2.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式中 MW——高差全中误差(mm);
W——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3 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位水准面不平行修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 各等级水准网,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 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