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44-2008 建标库

5.2      

5.2.1  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C全面、详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5.2.1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1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2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附录C中第1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低温场所。

5.2.3  本条是对灭火器日常巡检的具体规定。对于灭火器位置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5.2.4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