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厚度及偏差、外观质量和弯曲度。
8.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满3年时。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2 组批与抽样
8.2.1 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按表8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8.2.2 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组成一批的防火玻璃应为同一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片时,以每5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与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
8.3 判定规则
8.3.1 进行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检验时,如不合格品数小于表8中的不合格判定数,该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8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该项目不合格。
8.3.2 进行耐火性能、可见光透射比、碎片状态检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该项目不合格。
8.3.3 进行耐热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辐照性能检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该项目合格;如二块样品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如果有一块样品不合格,可另取三块备用样品重新试验,如仍出现不合格品,则该项目不合格。
8.3.4 进行抗冲击性能检验时,如样品破坏不超过一块,则该项目合格;如三块或三块以上样品破坏,则该项目不合格;如果有二块样品破坏,可另取六块备用样品重新试验,如仍出现样品破坏,则该项目不合格。
8.3.5 全部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