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
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和抗裂性能等。
7.2.2 批量和抽样
7.2.2.1 混凝土抗压强度
批量和抽样按GBJ 107的有关规定执行。
7.2.2.2 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
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连续生产300000m为一批,但在三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300000m时仍作为一批,随机抽取10根进行检验。
7.2.2.3 抗裂性能
在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二根进行抗裂性能的检验。
7.2.3 判定规则
7.2.3.1 混凝土抗压强度
检查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的原始记录,评定按GBJ 107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2 外观质量
a)全部符合5.4规定或符合5.4表5中第2、4、5、6、7、8、9、10项规定,其余项经修补能符合相应规定的管桩,外观质量为合格。
b)若抽取的10根管桩全部符合a),则判外观质量为合格;若有三根及以上不符合a),则判外观质量为不合格;若有二根及以下不符合a),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产品全部符合a),判外观质量为合格,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不符合5.4表5第2、4、5、6、7、8、9、10项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管桩,外观质量为不合格。
7.2.3.3 尺寸允许偏差
若抽取的10根管桩全部符合5.5规定,则判尺寸允许偏差为合格;若有三根及以上不符合5.5条规定,则判尺寸允许偏差为不合格;若有二根及以下不符合5.5规定,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产品全部符合5.5规定,判尺寸允许偏差为合格,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尺寸允许偏差为不合格。
7.2.3.4 抗裂性能
若所抽二根全部符合5.6.2规定,则判抗裂性能合格;若有一根不符合5.6.2规定,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抗裂性能不合格;若所抽二根全部不符合5.6.2条规定,则判抗裂性能为不合格。
7.2.3.5 总判定
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抗裂性能合格的基础上,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检验条件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检验项目
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保护层厚度、抗弯性能等项目,必要时由双方协商,还可增加试验项目。
注:如无特殊要求,管桩接头处抗弯试验可以不检验。
7.3.3 抽样
在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根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检验,10根中随机抽取二根进行抗弯性能检验。抗弯试验完成后,在二根中抽取一根,于管桩中部同一断面的三处不同部位测量保护层厚度。
7.3.4 判定规则
7.3.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检查同批次管桩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的原始记录。
7.3.4.2 外观质量
若抽取的10根管桩全部符合7.2.3.2a),则判外观质量为合格;若有三根及以上不符合7.2.3.2a),则判外观质量为不合格;若有二根及以下不符合7.2.3.2a),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产品全部符合7.2.3.2a),判外观质量为合格,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不符合5.4表5第2、4、5、6、7、8、9、10项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管桩,外观质量为不合格。
7.3.4.3 尺寸允许偏差
若抽取的10根管桩全部符合5.5规定,则判尺寸允许偏差为合格;若有三根及以上不符合5.5条规定,则判尺寸允许偏差为不合格;若有二根及以下不符合5.5规定,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产品全部符合5.5规定,判尺寸允许偏差为合格,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尺寸允许偏差为不合格。
7.3.4.4 抗弯性能
若所抽二根全部符合5.6.2和5.6.3规定,则判抗弯性能合格;若有一根不符合5.6.2和5.6.3规定,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仍有一根不合格,则判抗弯性能不合格;若所抽二根全部不符合5.6.2和5.6.3规定,则判抗弯性能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7.3.4.5 保护层厚度
若所抽一根中的三个数值全部符合5.3的规定,则判保护层厚度为合格。若有一个数值不符合5.3条的规定,应从同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仍有一根不符合5.3的规定,则判保护层厚度不合格,且不得复检。
7.3.4.6 总判定
在混凝土抗压强度、保护层厚度、抗弯性能合格的基础上,外观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