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基坑锚固
9.1 一般规定
9.1.1 基坑锚固体系应由围护结构和锚杆组成,支护结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
9.1.2 基坑锚固工程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周边荷载、相邻建(构)筑物及其基础型式、周边地下结构及管线的分布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等因素,并应满足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
9.1.3 基坑工程应做好地下水控制、地面水的防排和基坑周边水管破损的涌水与泄漏的防范工作。
9.1.4 当设计锚杆超出用地红线时,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当地下环境不允许残留锚杆杆体时,应采用可拆芯式锚杆。
9.1.5 基坑分级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6.11条的规定,工程安全等级分为三级。
9.1.6 基坑锚固支护结构和周围土体的变形不得超过允许值。变形允许值及警戒值可根据支护结构稳定控制、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变形控制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及当地经验确定。
9.1.7 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测,包括支护结构受力及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变形、土体变形及地面沉降以及锚杆拉力等,并可依据监测结果对支护设计进行调整。具体监测内容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