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防 腐
4.5.1 锚杆的防腐保护等级与措施应根据锚杆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所处地层的腐蚀性程度确定。
4.5.2 当对地层的检测与调查中,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应判定该地层具有腐蚀性:
1 pH值小于4.5;
2 电阻率小于2000Ω·cm;
3 出现硫化物;
4 出现杂散电流或可造成对水泥浆体与杆体的化学腐蚀。
4.5.3 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应采用Ⅰ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应采用Ⅱ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
4.5.4 非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可采用Ⅲ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锚杆Ⅰ、Ⅱ、Ⅲ级防腐保护构造(本规范图A.0.1~A.0.3)应符合表4.5.4的要求。
表4.5.4 锚杆Ⅰ、Ⅱ、Ⅲ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
4.5.5 锚杆各部件的防腐材料与杆体构造应在锚杆施工及使用期内不发生损坏并不影响锚杆使用功能。
4.5.6 锚杆锚固段防腐保护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Ⅰ、Ⅱ级防腐保护构造的锚杆杆体,水泥浆或水泥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采用Ⅲ级防腐保护构造的锚杆杆体,水泥浆或水泥砂浆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4.5.7 锚杆锚头的防腐保护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锚杆在张拉作业完成后,应对锚头的有关部件进行防腐保护;
2 需调整预应力值的永久性锚杆的锚头宜装设钢质防护罩,其内应充满防腐油脂;
3 不需调整拉力的永久性锚杆的锚具、承压板及端头筋体可用混凝土防护,混凝土保护层厚不应小于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