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45-2012 建标库

8  采暖、通风和空调

8.1      

8.1.1  供氢站、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蓄电池室、油泵房等,室内严禁采用明火和易引发火灾的电热散热器采暖。

8.1.2  当危险品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其房间内采暖热媒温度不应超过95℃。

8.1.3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热媒温度大于100℃时,二者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热媒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二者距离不应小于50mm。

8.1.4  变压器室、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内不应布置采暖等压力汽、水管道。

8.1.5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钢制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8.1.6  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7  室内禁止采用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采暖系统管道保温的保护层和防水防潮层。

8.1.8  危险品库、供氢站内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