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7.10.1 常规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核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汽轮发电机厂房、油浸变压器、油罐区及网络继电器室的灭火系统应能在核岛主控室手动控制。
7.10.2 常规岛宜按建筑物性质划分成若干火灾报警区域。
7.10.3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计,除宜执行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10.4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模块及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7.10.5 设有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探测器的组合。
7.10.6 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7.10.7 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0.8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
7.10.9 汽轮发电机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联动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安全且便于操作的位置;区域显示盘宜设置在汽轮发电机厂房内便于监控并易于操作的位置;
2 配电间、通风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宜设置带有隔音室的消防专用电话,其选型应与核岛统一;
3 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应区别于全厂其他报警信号。
7.10.10 在电缆桥架上设置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宜接触式布置。
7.10.11 油罐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选用防爆型,油罐区宜设置摄像监视装置。
7.10.12 汽轮发电机组及变压器区域宜设置摄像监视装置,图像应能传送至核岛主控室。
7.1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