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45-2012 建标库

7.6  消防排水

7.6.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6.2  变压器的消防排水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水设计流量与在20min内排放60%变压器油的排油流量之和;汽轮发电机润滑油箱所在房间和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仓库应设地面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宜小于最大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6.3  易燃或可燃液体区域的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等限制火灾向外蔓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