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45-2012 建标库

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建(构)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  消防用水系统不宜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系统的管道相连接。

7.2.3  室外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发电机厂房周围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汽轮发电机厂房最大消防进水量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  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应满足服务区域最大消防流量的要求,管径不应小于DN100;

    4  室外消防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加强防腐的钢管;

    5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寒冷地区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6  地下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300mm。

7.2.4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具有调压功能的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DN150或DN100吸水口和DN80或DN65的水龙带出口;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栓口;

    2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3  消火栓距道路路边不宜大于2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  汽轮发电机厂房周围的室外消火栓间距宜为75m;其他区域的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

    5  每个室外消火栓宜设置检修隔离阀;

    6  当消火栓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