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61-2011 建标库

7.17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

7.17.1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的冷却块或衬垫块以及导管应满足焊接质量要求。

7.17.2  采用熔嘴电渣焊时,应防止熔嘴上的药皮受潮和脱落,受潮的熔嘴应经过120℃约1.5h的烘焙后方可使用,药皮脱落、锈蚀和带有油污的熔嘴不得使用。

7.17.3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在引弧和熄弧时可使用钢制或铜制引熄弧块。电渣焊使用的铜制引熄弧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引弧槽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引弧槽的截面积应与正式电渣焊接头的截面积一致,可在引弧块的底部加入适当的碎焊丝(Φ1mm×1mm)便于起弧。

7.17.4  电渣焊用焊丝应控制S、P含量,同时应具有较高的脱氧元素含量。

7.17.5  电渣焊采用Ⅰ形坡口(图7.17.5)时,坡口间隙b与板厚t的关系应符合表7.17.5的规定。

7.17.6  电渣焊焊接过程中,可采用填加焊剂和改变焊接电压的方法,调整渣池深度和宽度。

7.17.7  焊接过程中出现电弧中断或焊缝中间存在缺陷,可钻孔清除已焊焊缝,重新进行焊接。必要时应刨开面板采用其他焊接方法进行局部焊补,返修后应重新按检测要求进行无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