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
7.9.1 引弧板、引出板和钢衬垫板的钢材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其强度不应大于被焊钢材强度,且应具有与被焊钢材相近的焊接性。
7.9.2 在焊接接头的端部应设置焊缝引弧板、引出板,应使焊缝在提供的延长段上引弧和终止。焊条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缝引弧板、引出板长度应大于25mm,埋弧焊引弧板、引出板长度应大于80mm。
7.9.3 引弧板和引出板宜采用火焰切割、碳弧气刨或机械等方法去除,去除时不得伤及母材并将割口处修磨至与焊缝端部平整。严禁使用锤击去除引弧板和引出板。
7.9.4 衬垫材质可采用金属、焊剂、纤维、陶瓷等。
7.9.5 当使用钢衬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衬垫应与接头母材金属贴合良好,其间隙不应大于1.5mm;
2 钢衬垫在整个焊缝长度内应保持连续;
3 钢衬垫应有足够的厚度以防止烧穿。用于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和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焊接方法的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4mm;用于埋弧焊焊接方法的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6mm;用于电渣焊焊接方法的衬垫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
4 应保证钢衬垫与焊缝金属熔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