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61-2011 建标库

7.6  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

7.6.1  预热温度和道间温度应根据钢材的化学成分、接头的拘束状态、热输入大小、熔敷金属含氢量水平及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等综合因素确定或进行焊接试验。

7.6.2  常用钢材采用中等热输入焊接时,最低预热温度宜符合表7.6.2的要求。

7.6.3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在环境温度为0℃以上施焊时可不进行预热;但板厚大于60mm时,宜对引弧区域的母材预热且预热温度不应低于50℃。

7.6.4  焊接过程中,最低道间温度不应低于预热温度;静载结构焊接时,最大道间温度不宜超过250℃;需进行疲劳验算的动荷载结构和调质钢焊接时,最大道间温度不宜超过230℃。

7.6.5  预热及道间温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前预热及道间温度的保持宜采用电加热法、火焰加热法,并应采用专用的测温仪器测量;

      2  预热的加热区域应在焊缝坡口两侧,宽度应大于焊件施焊处板厚的1.5倍,且不应小于100mm;预热温度宜在焊件受热面的背面测量,测量点应在离电弧经过前的焊接点各方向不小于75mm处;当采用火焰加热器预热时正面测温应在火焰离开后进行。

7.6.6  Ⅲ、Ⅳ类钢材及调质钢的预热温度、道间温度的确定,应符合钢厂提供的指导性参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