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焊接工艺评定替代规则
6.2.1 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可用相应板厚的单种焊接方法评定结果替代,也可用不同焊接方法组合焊接评定,但弯曲及冲击试样切取位置应包含不同的焊接方法;同种牌号钢材中,质量等级高的钢材可替代质量等级低的钢材,质量等级低的钢材不可替代质量等级高的钢材。
6.2.2 除栓钉焊外,不同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的替代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2 Ⅰ、Ⅱ类同类别钢材中当强度和质量等级发生变化时,在相同供货状态下,高级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替代低级别钢材;Ⅲ、Ⅳ类同类别钢材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替代;除Ⅰ、Ⅱ类别钢材外,不同类别的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钢材的评定结果替代;
3 同类别钢材中轧制钢材与铸钢、耐候钢与非耐候钢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控轧控冷(TMCP)钢、调质钢与其他供货状态的钢材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4 国内与国外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替代。
6.2.3 接头形式变化时应重新评定,但十字形接头评定结果可替代T形接头评定结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形或十字形接头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评定结果可替代角焊缝评定结果。
6.2.4 评定合格的试件厚度在工程中适用的厚度范围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6.2.5 评定合格的管材接头,壁厚的覆盖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6.2.4条的规定,直径的覆盖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径小于600mm的管材,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工艺评定试验管材的外径;
2 外径不小于600mm的管材,其直径覆盖范围不应小于600mm。
6.2.6 板材对接与外径不小于600mm的相应位置管材对接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互相替代。
6.2.7 除栓钉焊外,横焊位置评定结果可替代平焊位置,平焊位置评定结果不可替代横焊位置。立、仰焊接位置与其他焊接位置之间不可互相替代。
6.2.8 有衬垫与无衬垫的单面焊全焊透接头不可互相替代;有衬垫单面焊全焊透接头和反面清根的双面焊全焊透接头可互相替代;不同材质的衬垫不可互相替代。
6.2.9 当栓钉材质不变时,栓钉焊被焊钢材应符合下列替代规则:
1 Ⅲ、Ⅳ类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替代Ⅰ、Ⅱ类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2 Ⅰ、Ⅱ类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可互相替代;
3 Ⅲ、Ⅳ类钢材的栓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不可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