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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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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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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住宅建筑内!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造《成进出人《员复杂其《。营,业时间与居民的生活!作息习惯矛盾—较大不便管理—且产生的《气味:。及噪声也对邻近【住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条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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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本《条是为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对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设施的设【。置,作的规定《
—6.4.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当住宅建—。筑中布置公》共用房时《应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并应满—足防火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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