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29-22-2013 建标库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

5.7.1  关于2.80m层高的规定,在我市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住宅层高相对统一对住宅部件产品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对住宅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相关住宅部件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5.7.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2.40m的国家很多,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浓度值没有明显差别。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应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身材较高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

5.7.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如果净高低于2.10m空间超过一半时,则很难保证空间的正常使用。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标准第5.2.1条和5.3.1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的规定时,需要根据本标准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套内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符合标准要求。

5.7.4  厨房和卫生间面积较小,人流交通也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略低。但从厨房、卫生间设备的换气、排气、安装及设备、管线的布置等要求考虑,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