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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