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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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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4.2》 ,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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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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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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