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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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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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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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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振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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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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