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51-2017 建标库

5.2  排烟系统

5.2.1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5.2.3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  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  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5.2.7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