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补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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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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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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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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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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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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