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51-2017 建标库

4.5  补风系统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