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机械:排烟设?施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
,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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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 —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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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 3 》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
: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
4.4.—9 :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10 《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
【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
:
,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
—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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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
: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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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
《 3 》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
4.4.】14 ?。 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
】2,。 ,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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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
》。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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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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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
,4.4.1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
《 :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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