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机械排烟设施!
《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 :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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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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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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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
3 【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
: 4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
,。4.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
【。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
:
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
,
: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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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 :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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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4【。.4.14》 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
】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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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 :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 :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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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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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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