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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机械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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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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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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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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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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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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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
《4.4.8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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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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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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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
4.【4,.9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 :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 ?。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
】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
4 】 穿越防火》分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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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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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
《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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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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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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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
7— ,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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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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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
《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
:4,。.4.14 — 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
2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
4.4.1】5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
【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2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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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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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4.4.—。16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
4—.4.1《7, 除洁净厂房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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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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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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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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