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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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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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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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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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