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2009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