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
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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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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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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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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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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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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