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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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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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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
》 :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
》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e):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
7.3!。 ,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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