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