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泵 房
8.1 一般规定
8.1.1 在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中,各种功能的泵房众多,根据工艺要求泵房的体型、竖向高程设计各不相似,条文明确了本章内容对这些泵房的抗震验算等均可适用。
8.1.2 在历次强烈地震中,提升地下水的取水井室(泵房型式的一种)当地下部分大于地面以上结构高度时,在6度、7度区并未发生过震害损坏。主要是这种井室体型不大,结构构造简单、整体刚度较好,当埋深较大时动力效应较小,因此条文规定只需符合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可不做抗震验算。
8.1.3 卧式泵和轴流泵的泵房地面以上结构,其结构型式均与工业民用建筑雷同,因此条文明确应直接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8.1.4 本条要求保持了原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