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3.4  抗震结构体系

3.4.1  本条是对抗震设计提出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内外历次强烈地震中的震害反映,对构筑物的结构体系和管网的结构构造,应综合考虑其使用功能、结构材质、施工条件以及建设场地、地基地质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选定。

3.4.2、3.4.3  条文对构筑物的工艺设计提出了要求。工艺设计对结构抗震性能影响显著,平、立面布置不规则,质量和刚度变化较大时,将导致结构在地震作用下产生扭矩,对结构体系的抗震带来困难,因此条文要求尽量避免。当不可避免时,则宜将构筑物的结构采用防震缝分割成若干规则的结构单元,避免造成震害。对设置防震缝确有困难时,条文要求应对结构体系进行整体分析,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恰当的抗震构造措施。

针对建筑物这方面的抗震规定,条文明确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

3.4.4  本条要求结构分析的计算简图应明确,并符合实际情况;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具有合理的传递路线;充分发挥地基逸散阻尼对上部结构的减震效果。

同时要求在结构体系上尽量具有多道抗震防线,例如尽可能具备结构体系的空间工作和超静定作用,藉以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承载力。此外,针对工艺要求往往形成结构上的削弱部位,将是抗震的薄弱部位,应加强其构造措施,使同一单元的结构体系,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3.4.5  本条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改善其适应变形的性能。对钢结构应注意在地震作用下(水平向及竖向)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合理确定其构件的截面尺寸。

同时,条文还对各类构件的节点连接提出了要求,除满足承载力外,尚应符合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以求获得结构体系的整体空间作用效果,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

对地下管道结构的要求,不同于构筑物,管道为一线状结构,管周覆土形成很大的阻尼,管道结构的振动特性可以忽略,主要随地震时剪切波的行进形态而变位,不可能以单纯加强管道结构的刚度达到抗震目的,为此条文提出在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应予妥善处理,既要防止管道本身损坏,又要避免由于管道变位(瞬时拉、压)造成设备损坏(唐山地震中就发生过多起事故),因此该连接处应在管道上设置柔性连接接头,但可以离开一定的距离(根据管线的布置确定),以使在柔性接头与设备等之间尚可设置止推(拉)的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