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3.3  地震影响

3.3.1  对工程抗震设计,如何反映地震作用影响,本条明确了应以相应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作为表征。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站,则可按批准确认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  本条给定了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这些数据与原规范是一致的,只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和0.2g之间存在0.15g区域,0.2g和0.4g之间存在0.3g区域。条文明确规定了该两个区域内的工程设施,其抗震设计要求应分别与7度和8度地区相当。

3.3.3  条文针对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特征周期(Tg)的确定,按工程设施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给出了规定。主要是根据实际震害反应,在同一影响烈度条件下,远震和近震的影响不同,对高柔结构、贮液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远震长周期的影响更甚,为此条文将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更好地反映震中距的影响。

3.3.4  条文明确了以附录A给出我国主要城镇中心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相应的设计地震分组,便于工程抗震设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