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10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中架空管道内容适用于跨越河、湖及其他障碍的自承式管道。

10.1.2  埋地管道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切波所引起管道的变位或应变。

10.1.3  对高度大于3.0mm的埋地矩形或拱形管道,除应计算管道纵向作用效应外,尚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动土压力等对管道横截面的作用效应。

10.1.4  符合下列条件的管道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  各种材质的埋地预制圆形管材,其连接接口均为柔性构造,且每个接口的允许轴向拉、压变位不小于10mm。

2  设防烈度6度、7度,符合7度抗震构造要求的埋地雨、污水管道。

3  设防烈度为6度、7度或8度I、Ⅱ类场地的焊接钢管和自承式架空平管。

4  管道上的阀门井、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