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9.3  构造措施

9.3.1  除I类场地外,水塔采用柱支承时,柱基宜采用整体筏基或环状基础;当采用独立柱基时,应设置连系粱。

9.3.2  水柜由钢筋混凝土简支承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筒壁的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2  筒壁上的门洞处,应设置加厚门框,并配置加强筋,两侧门框内的加强筋截面积不应少于切断竖向钢筋截面积的1.5倍,并应在门洞顶部两侧加设八字斜筋,斜筋里外层不少于2φ12钢筋。

3  筒壁上的窗洞或其他孔洞处,周围应设置加强筋;加强筋构造同门洞处要求,但八字斜筋应上下均设置。

9.3.3  水柜由钢筋混凝土构架支承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横梁内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少于40倍钢筋直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在梁端的1倍梁高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  立柱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在水柜以下和基础以上各800mm范围内以及梁柱节点上下各1倍柱宽并不小于1/6柱净高范围内,柱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直径,7度、8度不应小于8mm,9度不应小于10mm。

3  水柜下环梁和支架梁端应加设腋角,并配置不少于主筋截面积50%的钢筋。

4  8度、9度时,当水塔高度超过20m时,沿支架高度每隔l0m左右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交叉支撑一道,支撑构件的截面不宜小于支架柱的截面。

9.3.4  水柜由砖筒支承的水塔,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对6度Ⅳ类场地和7度I、Ⅱ类场地的砖筒内应有适量配筋,其配筋范围及配筋量不应少于表9.3.4的要求。

2  对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I、Ⅱ类场地的砖筒壁,宜设置不少于4根构造柱,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并与圈梁连接;柱内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且在柱上、下两端宜加密;沿柱高每隔500mm设置2φ6拉结钢筋,海边伸入筒壁内长度不宜小于1m;柱底端应锚入筒壁基础内。

3  砖筒沿高度每隔4m左右宜设圈粱一道,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ann,宽度不宜小于筒壁厚度的2/3或240mm;粱内纵筋不宜少于4φ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4  砖筒上的门洞上下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洞两侧7度Ⅰ、Ⅱ类场地应设置门框,门框的截面尺寸应能弥补门洞削弱的刚度;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门框内竖向钢筋截面积不应少于上下圈梁内的配筋量,并应锚入圈梁内。

5  砖筒上的其他洞口处,宜与门洞处采取相同的构造措施,当洞上下无圈梁时应加设3φ8钢筋,其两端伸入筒壁长度不应小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