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8.2  地震作用计算

8.2.1  地下水取水井室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为Ⅰ、Ⅱ类时,可仅对井室的室外地面以上结构进行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确定:

2  当场地为Ⅲ、Ⅳ类时,井室所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确定:

8.2.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各种功能泵房的地下部分结构,应计入水平地震作用所产生的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泵房内部)和动土压力,其标准值可按第6章相应计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