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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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内容可适用于各种功能的提升、加压、输送等泵房结构。

8.1.2  对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设防烈度为8度且泵房地下部分高度与地面以上高度之比大于1的地下水取水井室(泵房)、各种功能泵房的地下部分结构;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均应符合相应设防烈度(含需要提高一度设防)的抗震措施要求。

8.1.3  采用卧式泵和轴流泵的地面以上部分泵房结构,其抗震验算和相应的抗震措施,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相应结构类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8.1.4  当泵房和控制室、配电室或生活用房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不宜坐落在不同高程;当不可避免时,对埋深浅的基础下应做人工地基处理,避免导致震陷。

2  当基础坐落高差或建筑竖向高差较大;平面布置相差过大;结构刚度截然不同时,均应设防震缝。

3  防震缝应沿建筑物全高设置,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基础可不设缝(当结合沉降缝时则应贯通基础),缝宽不宜小于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