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6  盛水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内容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的各种功能的盛水构筑物,其他材质的盛水构筑物可参照执行。

6.1.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盛水构筑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6.1.3  对盛水构筑物进行抗震验算时,当构筑物高度—半以上埋于地下时,可按地下式结构验算;当构筑物高度一半以上位于地面以上时,可按地面式结构验算。

6.1.4  下列情况的盛水构筑物,当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  设防烈度为7度各种结构型式的不设变形缝、单层水池;

2  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下式敞口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

3  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下式,平面长宽比小于1.5、无变形缝构造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的有盖矩形水池。

6.1.5  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盛水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应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开方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