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盛水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内容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的各种功能的盛水构筑物,其他材质的盛水构筑物可参照执行。
6.1.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盛水构筑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6.1.3 对盛水构筑物进行抗震验算时,当构筑物高度—半以上埋于地下时,可按地下式结构验算;当构筑物高度一半以上位于地面以上时,可按地面式结构验算。
6.1.4 下列情况的盛水构筑物,当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 设防烈度为7度各种结构型式的不设变形缝、单层水池;
2 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下式敞口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
3 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下式,平面长宽比小于1.5、无变形缝构造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的有盖矩形水池。
6.1.5 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盛水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应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开方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