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对构筑物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向地震作用,并进行结构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

2  设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设防烈度为9度时,水塔、污泥消化池等盛水构筑物、球形贮气罐、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卧式圆筒形贮气罐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构筑物的结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湿式螺旋轨贮气罐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

2  除第1款规定外的构筑物,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

5.1.3  管道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应计算地震时剪切波作用下产生的变位或应变;

2  架空管道可对支承结构作为单质点体系进行抗震计算。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含上覆土层)、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其他永久荷载标准值(侧土压力、内水压力)、可变荷载标准值(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等)之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中的雪荷载、面部和操作平台上的等效均布荷载,应取50%计算。

5.1.5  一般构筑物的阻尼比(ζ)可取0.05,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结构自振周期按图5.1.5采用,其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期小于0.1s的区段,应为直线上升段。

2  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为水平段,相应阻尼凋整系数为1.0,地震影响系数为最大值αmax,应按本规范5.1.7条规定采用。

3  自特征周期Tg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应为曲线下降段,其衰减指数(γ)应采用0.9。

4  自5倍特征周期至6s区段,应为直线下降段,其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i)应取0.02。

5  特征周期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列出的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5的规定采用。

注:当结构自振周期大于6.0s  ,地震影响系数应作专门研究确定。

5.1.6  当构筑物结构的阻尼比(ξ)不等于0.05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仍可按图5.1.5确定,但形状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2  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当η1值小于零时,应取零。

5.1.7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1.8  构筑物结构的自振周期,可按本规范有关各章的规定确定;当采用实测周期时,应根据实测方法乘以1.1-1.4系数。    

5.1.9  当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αvmax)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1.10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或管道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3.3.2采用。

5.1.11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防烈度为6度或本规范有关各章规定不验算的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设防烈度的抗震措施要求。

2  埋地管道承插式连接或预制拼装结构(如盾构、顶管等),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

3  除1、2款外的构筑物、管道结构均应进行截面抗震强度或应变量验算;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抗震稳定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