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规划与布局    

3.1.1  位于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的给水水源,燃气气源、集中供热热源和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个,并应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  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量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

3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3.1.2  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给水、燃气和热力的管网和厂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燃气干线应敷设成环状;

2  热源的主干线之间应尽量连通;

3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分散布置。

3.1.3  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