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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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施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规范。

1.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及管网,当遭遇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仍能继续使用;管网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当遭遇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致严重损坏,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管网震害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和迅速恢复使用。

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

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设计,应按专门研究的规定设计。

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6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站,可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确认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7  对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系统中的下列建、构筑物(修复困难或导致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不作提高一度抗震计算),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可适当加强抗震措施。

1  给水工程中的取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水质净化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配水井、送水泵房、氯库等;

2  排水工程中的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污水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进水泵房、沼气发电站等;

3  燃气工程厂站中的贮气罐、变配电室、泵房、贮瓶库、压缩间、超高压至高压调压间等;

4  热力工程主干线中继泵站内的主厂房、变配电室等。

1.0.8  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可不作抗震计算;当本规范无特别规定时,抗震措施应按7度设防的有关要求采用。

1.0.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执行;本规范中未列入的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执行。